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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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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法規

 
台灣數學教育學會章程
 
 
內政部112年8月17日台內團字第1120281599號函備查
內政部113年7月台內團字第1130283955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稱為台灣數學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發展和推廣數學教育,使學生快樂學好數學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廣數學教育理念,並舉辦數學教育研究之活動。
二、  進行數學教育相關學術及應用之研究。
三、  舉辦及參與國際上數學教育相關組織之活動,並促進相關合作事宜。
四、  設立相關數學教育之網站暨發行刊物。
五、  發行數學教育相關書籍及用品。
六、  接受委託受理相關教學及研究工作
七、  成立數學教育研究中心,推廣相關工作
八、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並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  常年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成為常年會員。
二、  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及永久會費後,成為永久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政府核准設立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四、  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未滿二十歲,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五、  榮譽會員:
     1. 凡對數學教育之應用、研究、推廣和贊助有具體貢獻者,得由會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禮聘為榮譽會員。
     2. 凡本會永久會員退休後,經徵得同意並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後,改聘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預備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一、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二、  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者,暫停會員資格。
三、  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四、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停權半年內等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會員大會,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同意,得給與除名處分。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自動退會。
二、  聲明退會。
三、  除名。
四、  死亡。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一、  被除名之會員,除名後,二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入會。二年之後,如欲申請入會,等同新進會員方式辦理。
二、  暫停會員資格者,如欲申請復會,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三、  自動退會或聲明退會者,如欲申請入會,等同新進會員方式辦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備核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永久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中,選舉時現職或已退休之中、小學教師、校長、職員,或業界會員,理事至少5名,監事至少2名。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六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其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六、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事、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聘請榮譽職與頒發貢獻獎如下:
一、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諮議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二、  對台灣數學教育之研究與推廣有卓越貢献之會員,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得頒給本會終身數學教育貢獻獎。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三十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繳納):
   1. 永久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2. 常年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3.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4. 預備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二、  會費:
   1. 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肆仟伍百元。
   2. 常年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3. 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貳仟元。
   4. 預備會員:每年繳納新台幣貳佰元。
三、  會員及其他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事業費。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12年08月17日台內團字第112028159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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