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會

:::

本會法規 / 台灣數學教育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台灣數學教育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109.04.25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109.04.30台數教字第109007號函核備

112.04.29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3條及本會章程第16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理事、監事之通訊選舉得合併辦理。

第 三 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附式()選舉票格式之規定製作。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或常務監事簽章後生效。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21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7人。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或在本學會網頁公告。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cron web_use_log